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县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鄢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62********,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湘潭县**乡**村**组。2020年9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湘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鄢某某酒后驾驶湘C*****号小型轿车,沿湘潭县云石路由云湖桥镇往石潭镇方向行驶,途经云湖桥镇云湖村地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5mg/100ml。民警遂依法传唤鄢某某至湘潭县**镇卫生院,组织医务人员抽取其血样送检。经鉴定:鄢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测定为99.8352mg/100ml。
本院认为,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