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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鄢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南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鄢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92********,壮族,初中文化,企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9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鄢某某醉酒后驾驶桂B****7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在柳州市柳南区城站路路段被柳南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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