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1〕42号
被不起诉人鄢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乡**村**组。因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分别于2016年8月30日、2016年11月1日、2016年11月13日、2016年11月17日、2016年11月24日、2017年3月7日、2017年3月16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犯开设赌场罪,2018年1月2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5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期间,因部分证据需要补强和补正。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2月16日至2021年1月16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15日补查重报。
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3月23日以来,被不起诉人鄢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常德市武陵区五交化宿舍东边一私房内一楼开设一家无名赌博室,聘请刘某某、蔡某某、张某某等人在里面上分,为前来打赌博机赌博的人员提供机器和场地,从中盈利。2020年4月28日18时许,公安民警现场查获6名参赌人员,25台赌博机(32个方位)。经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认定,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的赌博机系具有赌博功能的店子游戏设备,可同时供32人单独操作进行赌博活动。电游室自3月23日至4月28日开业期间共37日,盈利约有444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赌场经营者是否系鄢某某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鄢某某不起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