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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鄢某某故意伤害案)_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梅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鄢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71********,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住湖北省黄梅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黄梅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30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宛某某,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鄢某某与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马某某因房屋建筑相关事项,在黄梅县**镇**村拆迁安置区建设工程项目部办公室内发生争执。后鄢某某用拳头击打马某某头部,致使马某某倒地后头部受伤流血。鄢某某又上前朝其胸腹部踩踏踢打,经在场工作人员制止后离开现场。经鉴定,受害人马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鄢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马某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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