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周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鄢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6195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淄博市周村区***街道**村**巷**号,现住淄博市周村区**号楼**室。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鄢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4日凌晨,在周村区**村**大酒店门前,被不起诉人鄢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的车牌号为鲁******的雪佛兰牌汽车砸坏。经鉴定,被损坏的汽车损失价格为1619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鄢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6月30日,被不起诉人鄢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和解,鄢某某赔偿李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万元,李某某对鄢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淄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周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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