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鄢某某盗窃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181号

被不起诉人鄢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鄢某某未委托辩护人。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鄢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广场**处,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绿源牌白色电动二轮车盗走,后以20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二轮车出售给杨某某。经鉴定,涉案被盗的电动二轮车价值1250元。

破案后,被盗车辆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2020年9月18日,被不起诉人鄢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其积极配合追回被盗物品发还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