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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鄢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珠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鄢某某,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86********,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号**小区**栋**室住景德镇市**小区**栋**单元**号,**陶艺装备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股东。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经明,江西景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13日以被不起诉人鄢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月17日将该案移交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至12月期间,景德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地址珠山区**)以不含税价格从珠山区**钢材销售部(当时尚未工商注册无法开具发票)采购了价值118万余元的各类钢材。因做账及申报纳税需要配票,**公司副总经理即被不起诉人鄢某某遂指使公司采购员在网上联系开票做进项。2017年4月22日**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南昌**物资有限公司(系空壳公司,其实际控制人张某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己于2019年12月被判刑十二年六个月)虚开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15800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47594元。**公司在收到发票及虚构的购销合同后,被不起诉人鄢某某又安排公司财务人员分5次转给南昌**物资有限公司共1015800元,该款项被扣除开票费112866元后全部回流到公司法人代表个人账户。景德镇**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9月19日补交完税款,缴纳滞纳金、罚款。

被不起诉人鄢某某于2019年10月23日到景德镇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调查报告、税务处罚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完税证明、交易明细、记账凭证、付款银行回单、购销合同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叶某某、苏某某、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额自首情节;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自愿认罪认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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