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鄢某某,男性,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5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绥化市**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住绥化市北林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青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鄢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经绥化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批准,绥化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市场”)在绥化市北林区**镇**村**组征收51571平米土地,**公司法人代表被不起诉人鄢某某直接负责此事。征收土地时,**村村民强烈要求鄢某某将临靠的33144平方米土地一并征收,否则上访告状,后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乡政府协调下,鄢某某同意将**村共计84715平方米土地征收,其中51571平方米经绥化市政府批准为建设用地,用于建设**种子农产品大市场,剩余33144平方米土地未有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该地块被征收后一直闲置。2016年7月,鄢某某为了扩大经营,在没有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33144平方米土地上进行**种子农产品大市场库房建设,建成后的库房占地面积约26994平方米并投入使用至今。经佳木斯新诚达科技服务公司鉴定:1、该26691平方米(约40.03亩,1亩≈666.667平方米)土地,性质属于一般农用地;2、该土地内的土壤,已不具备可供农作物生长、发育、成熟的自然资源(土壤),不能作为耕地使用;3、该土地内建友大量建筑物及水泥硬化路面,破坏了种植条件,属于严重毁坏程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中,鄢某某在规划之外多征地33144平米的行为系**村村民共同要求,并有政府从中调解和认可,其多征收的土地一直处于闲置状态,2016年为了扩大经营,鄢某某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在该地块范围内的26691平方米土地上建设了**市场的库房。根据卷内证据证实,鄢某某建设的**市场对当地的社会经济作出一定贡献,大量市场业户以及绥化市北林区工商业联合户均发出联名信,希望司法机关能够对鄢某某从轻处理。同时根据高检院张军检察长要求,及相关文件精神,对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要贯彻“少捕慎诉”的原则。同时被不起诉人鄢某某系初犯、偶犯,其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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