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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鄢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生态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鄢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3211962********,汉族,高中文化,贵州兴义人,**木材市场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住兴义市**小区**栋**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审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某某,贵州冠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鄢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9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询问证人,听取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0月28日至2019年11月11日;自2020年1月7日至2020年1月21日;自2020年3月21日至2020年4月4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1月11日至2019年12月6日;自2020年1月21日至2月20日)。

2020年3月27日,承办人在本院律师接待室告知辩护人和被不起诉人鄢某某,本案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审理,辩护人认真了解了案情后告知被不起诉人鄢某某本案适用该程序合法,鄢某某了解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后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其和辩护人分别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鄢某某和宋某某、范某某、黄某乙(三人不起诉)以兴义市**公司委托人身份,以该公司的名义承租兴义市下五屯办事处坝佑村、庄园社区耕地后,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于2011年6月份开始在租用的土地上修建房屋和对土地进行硬化建设木材加工交易市场,提供给个体经营户经营木材收取管理费。2017年3月29日兴义市国土资源局对兴义市**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责令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建筑物,恢复土地原貌,交还集体管理。2018年相关职能部门对该市场进行强制拆除,市场已搬迁至敬南镇。2019年11月8日,该地块经省政府批准转为建设用地。

经黔西南州国土资源局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鉴定,兴义市**公司在下五屯坝佑村、庄园社区非法占用土地217.61亩,其中严重破坏、不能耕种的耕地面积为205.01亩。

本院认为,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鄢某某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其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该地块已经省政府批准转为建设用地,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被不起诉人悔罪态度等因素,确保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鄢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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