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一部刑不诉〔2020〕182号
被不起诉人鄢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901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出生地四川省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资阳市雁江区**街**号**栋**单元**号,现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小区**期**栋**楼**号。因犯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资阳市雁江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鄢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不起诉人鄢某某在淘宝网上花费500 元钱购买了一只苏卡达陆龟,并将该苏卡达陆龟一直饲养在资阳市雁江区**小区**期**栋**楼**号的家中,直到2020年3月16日被民警查获。2020年3月23日,经四川绿盾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动物为苏卡达陆龟,属爬行纲龟鳖目陆龟科象龟属物种,原产于非洲;该物种于2016年12月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苏卡达陆龟1 只,价值评估:1250元。
被不起诉人鄢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3 月17日,被不起诉人鄢某某收购的这一只苏卡达陆龟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后,移交野生动物救助收容机构成都市成华区拾野野生动物临时救护中心。
本院认为,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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