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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鄯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盂检刑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鄯某某,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6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盂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山西省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鄯某某醉酒驾驶津A*****黑色本田牌小型汽车从盂县路家村镇榆林垴村回盂县秀水镇南村途中,13时48分行驶至省道214线120公里处(盂县汽车站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

2020年5月3日,盂县公安局聘请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对被不起诉人鄯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进行检验鉴定,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晋方正司鉴[2020]鉴字第444号)检验结果:从送检的鄯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6.3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罚。且该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盂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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