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酉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41967********,汉族,小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邑县,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酉某某在武邑县**镇**村的**饭店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冀TN****自卸低速货车回家,行驶至**镇**村村北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吹气检测,其结果为96mg/100mL。2020年3月27日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所送被不起诉人酉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7.0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