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0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住肃州**巷**号楼**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酒泉**有限责任公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酒泉**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11月4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4月至2018年11月,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雇佣吴某某、王某某、胡某某、杨某乙务工,未签订劳动合同,后拖欠吴某某工资17100元、王某某工资11500元、胡某某工资9787.5元、杨某乙工资10400元,共计拖欠劳动报酬48787.5元。经肃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后,酒泉**有限责任公司及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仍拒不支付。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主动向王某某、胡某某、杨某乙、吴某某支付劳动报酬共计48787.5元。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免于刑事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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