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检四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释某某,女,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4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福建省连江县**镇**寺住持,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住福建省连江县**镇**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释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释某某为自己主持的**寺僧人及香客出行方便,于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间,募集修路资金约110万元,未经林业部门审批,在通往**寺原有的石板路段及机耕路进行旧路修缮,擅自雇佣他人对**镇**寺至**乡**寺(洞)之间石板路、机耕路等进行拓宽(未平整、未硬化),造成省级防护林地(涉案林地有连江县**镇**村4大班1小班,**村1大班1、2、3、6、8、9、10小班及**乡**村3大班1、6小班)被占用16.74亩。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释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罪行,对自己雇佣他人修路施工过程中,占用道路周边林地约16.74亩的事实供认不讳,承担破坏林用地生态修复责任,全额缴清林业部门设计测算的生态修复赔偿金87368.71元,并对自己的行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额缴纳了生态修复金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释智钦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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