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检一部刑不诉〔2020〕Z22号
被不起诉人重庆市**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500112MA5U7T****,住所:重庆市渝北区**街道**街**小区**栋**单元**号。法定代表人董某某。
诉讼代表人:董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821978********。
本案由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嫌疑人董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审查后,本院两次退回惠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4月28日至2020年5月26日;2020年6月24日至2020年7月24日)。2020年8月5日惠水县公安局以重庆市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罪补充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惠水县永利建设有限公司将惠水县怡心园二期工程主体工程承包给谭某某,后经双方协商谭某某聘请重庆市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法人董某某负责该工程质量、安全及工程进度。但董某某并无对外发包工程的权利。2018年3月份董某某被谭某某清退出该项目。董某某进驻项目部后在无对外发包工程权利的情况下于2018年2月9日以重庆市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法人的身份与贵州忠诚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某某签订惠水县怡心园二期水电消防安装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并于2018年2月12日董某某收取刘某某转账来的工程保证金共计10万元。
另查明,重庆市**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某已将10万元退还刘某某。经过协商后赔偿刘某某损失1.6万元。董某某在知道公安机关将其列为网上追逃人员后,主动联系公安侦查人员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重庆市**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积极退赔及赔偿损失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重庆市**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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