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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重庆某某果品股份有限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案)_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刑不诉〔2020〕Z109号

被不起诉单位重庆**果品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42*******,公司地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滨镇城南居委****组(******-***),法定代表人江某某。

诉讼代表人余某某,女,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11988********,系重庆**果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本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重庆**果品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7日补查重报。

深圳海关缉私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至2017年期间,重庆**果品股份有限公司从泰国供应商****贸易有限公司采购水果并低报价格进口。经统计,**公司涉嫌低报税款人民币282.39万元,同期,高报进口多缴税款人民币94.01万元,高低相抵后涉嫌偷逃税款人民币188.38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依然认为深圳海关缉私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重庆**果品股份有限公司不起诉。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0916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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