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东检一部刑不诉〔2019〕81号
被不起诉单位金华某某厂,个人独资企业,单位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镇**村,投资人徐某某。
诉讼代表人蔡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系被不起诉单位金华市**有限公司员工。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金华市**厂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单位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至12月, 被不起诉单位金华市**厂因抵扣税款需要进项发票,公司投资人即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另案处理)即通过吴某某介绍,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上海**有限公司以票面价8.5%的价格购买该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55 976.7元,税额共计人民币80 782.95元。该5份发票已用于申报认证抵扣。案发后,被不起诉单位金华**厂依法对税款进行了补交并缴纳相应罚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侦破经过、调查报告、涉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华市**厂营业执照、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等;
2. 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 被不起诉单位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金华**厂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金华市云霄工具厂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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