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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华某建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432号

被不起诉单位金华**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路**号**大厦,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诉讼代表人钟某某,女,1974年**月**日,身份证号3307191974********,大学文化,金华**建材有限公司会计,住金华市婺城区**街道**街**号**室。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金华**建材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于2020年5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8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7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3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12月期间,被不起诉单位金华**建材有限公司为获得进项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经人介绍从韩某某等人控制的兰溪市**物流有限公司、衢州**物流有限公司虚开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82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6479509.66元,税额共计人民币647950.97元,价税合计人民币7127460.63元,上述发票均已抵扣。

被不起诉单位已退出全部赃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金华**建材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退出全部税款,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华**建材有限公司不起诉。

建议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扣押的涉案赃款,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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