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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乙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1〕102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乙,曾用名金某甲,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2002********,汉族,大学专科,浙江**学院**汽修(技高)**班一年级学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8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玉海,浙江回浦律所,联系电话:1395858****。

本案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金某乙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在明知林某某(另案)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金某乙为获取非法利益,在临海市农业银行临海支行营业中心,补办了尾号为2270的银行卡和网银,并且登记新办理的移动号码,后将该银行卡、网银U盾及移动号码等以人民币2000元出售给林某某。经公安部反诈骗平台查询,被不起诉人金某乙出售的该张银行卡账户涉嫌全国四个电信诈骗案件,入账金额达人民币590万余元。2020年10月27日,被不起诉人金某乙到桃渚派出所投案,投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金某乙已退出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金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退出违法所得、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金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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