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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乙盗窃案)_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甲,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镇**村**社,现住贵州省赤水市**对面出租房,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5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9日23时许,货车驾驶员杨某某在赤水市高速路口中石化加油站加完油后,将油卡遗忘在加油机内,被不起诉人金某甲发现后将油卡盗走,油卡内余额7,032.03元。次日,被不起诉人金某甲伙同金某乙,将油卡内的5,418.00元柴油贩卖给货车驾驶员陈某某,获利4,600.00余元,将油卡内的1,614.00元柴油贩卖给货车驾驶员任某某,获利1,400.00元。

2019年11月21日,被不起诉人金某甲、金某乙被赤水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19年11月30日,被不起诉人金某甲赔偿被害人匡某某损失7,030.00元,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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