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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乙盗窃案)_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0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道**期**栋**号。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金某乙、金某甲(另案处理)、龚某某(另案处理)在广安区河堰路知心地产门市外,将被害人邓某某的一辆号牌号码为川******白色雅迪牌电瓶车盗走,并藏匿于前锋区的老家屋内。经广安市广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车在2020年6月22日的市场中等价格为人民币2859元。

同时查明:被盗电瓶车已起获并发还。被不起诉人金某乙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金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归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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