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乡**路***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依法告知了被不起诉人金某权利义务,于2020年4月10日依法告知了被害人家属相关权利义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金某驾驶车牌号为贵GCA***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安顺市西秀区刘官乡往黄腊乡龙青村方向行驶,行驶至旧黄线小黑土路段时,所驾车辆侧翻,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随后金某在事故现场等待公安交警并配合调查。经交警部门认定,金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金某已赔偿被害人李某某家属人民币1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过失性犯罪、自首、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及诉讼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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