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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公诉刑不诉〔2020〕140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汉族,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81********,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长沙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县**镇**坊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1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在长沙县**镇石某湘家中吃晚饭,期间饮用了一两左右的白酒。饭后,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沿长沙县107国道由北往南行驶,去往长沙师范学院。后又于当日19时30分许,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准备回自己家中,途中沿长沙县107国由南往北行驶,当行驶至长沙县**镇**道1605KM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97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长沙县安沙镇卫生院进行抽血送检。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6mg/100ml。

2020年1月14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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