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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戊)_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戊,,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91955********,汉族,文盲,农民,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五烈镇******。被不起诉人金某戊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戊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东台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2日下午5时许始,徐某某、金某乙、金某甲到位于东台市五烈镇**村**组的金某丙家农田,窃取东台市供电公司拆卸的的高压线铁塔,被不起诉人金某戊、金某丙、金某丁从晚7时许加入,6人共同实施盗窃,并约定事后平分财物,至11月3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戊等6人将窃得的全部钢材运至金某乙家。经鉴定,窃得的钢材共1810kg,价值3982元,其中被不起诉人金某戊、金某丙、金某丁至少窃得钢材1000kg,价值22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是否存在经济纠纷、被不起诉人金某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参与盗窃的数额没有查清,东台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戊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台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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