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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罗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温检七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71984********,彝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云南省普洱市**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71984********,哈尼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云南省普洱市**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71990********,哈尼族,小学文化程度,住云南省普洱市**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罗某某、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22时许,经金某某提议,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杨某某、罗某某等人携带电捕工具至温岭市****冠城河河段捕鱼,由杨某某驾车,罗某某持电捕工具操作,金某某帮忙找鱼,捕获几条鱼。经查,自2019年1月11日起,温岭市大溪镇桥里村冠城河属于禁渔区,全年属于禁渔期。经温岭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认定,使用涉案电捕设备捕捞属于国家禁用的捕捞方法。

2019年11月13日,温岭市公安局大溪派出所民警在大溪镇桥里村冠城河河段查获被不起诉人罗某某。2020年4月29日,温岭市公安局大溪派出所民警在在温岭市城北街道**村**号抓获被不起诉人杨某某。2020年4月29日,温岭市公安局大溪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至该所接受调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杨某某、罗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现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罗某某、杨某某已共同赔偿渔业生态资源损害费用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户籍信息、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渔区范围的通告、证明、认定书、渔业资源赔偿磋商协议书、现金交款单、情况说明等;2.侦查人员出具的归案经过证明;3.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罗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杨某某、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渔业生态资源损害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罗某某、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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