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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串通投标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82********,汉族,高中文化,住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街道**社区**。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7月5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2019年2月25日、2019年5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浙江**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5年8月25日,法定代表人卢某某(金某某妻子)。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并承包**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和衢州**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在杭州的投标权。三家公司的投标权均由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决定。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明知他人采用收买公司、通过统一排标定价操控中标价格的方式进行串围标,仍参与11个工程的串通投标, 其中纠集浙江**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参与沿江绿化及周边环境整治工程(**支路-**路北)一期、二期等3个工程的串围标,参与**水厂出水管——**河段等8个工程的陪标,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0.7万元,现已退出全部赃款。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1.证人郑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1.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汤某某、王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退赃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的财物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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