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一部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女198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86********,汉族,大专文化沭阳县****村**。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佳,江苏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因工作需要,通过他人向刘某某提供大专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办证资料,并支付13000元费用,购买一本伪造的《****资格证》。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