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驶豫N*****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民权县**镇**路**附近时,与同向行人胡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胡某某当场死亡。经民权县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民事部分已和解,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金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对金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