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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4198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镇**村**室。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1日自动到阜平县公安局投案,于2019年11月1日被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6时20分许,金某某驾驶机动车沿河龙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阜平县青沿村氧气厂门口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某死亡,车辆不同程度受损。此事故经阜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而认定:金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金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已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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