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9时14分,金某某驾驶豫NC61**号中型普通客车,沿商桐S206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柘城县双河路张店路口处,与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后,采取紧急刹车致使车辆尾部发生旋转,在旋转过程中又分别碰住杨某某、魏某某驾驶的两辆电动三轮车,造成被害人刘心某某死亡、魏某某(轻微伤)、杨某某(轻微擦伤),及车辆部分损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金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法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又具有初犯、偶犯,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柘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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