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321960********,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原工作单位京山**政府,现已退休,住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市**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1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驾驶鄂H*****号小型轿车沿京山市新市镇小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康碧特公司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某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20年1月7日张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京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研究认定,金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金某某拨打电话110报警并拨打120救护车,在现场等候交警到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金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96000元,取得其谅解。民事赔偿部分保险公司已按额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归案经过、京山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文书:委托书、收条、谅解书、金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车辆保险单;金某某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张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详细信息、病例资料;2.证人陈某某、江某某的证言笔录;3.犯罪嫌疑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京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京公鉴(病)字[2020]4号;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10张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减轻、从轻量刑情节,且其本人身患膀胱恶性肿瘤、(右肺中叶)浸润性腺癌等重大疾病,社会危险性较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京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知公安机关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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