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73********,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东阳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晓丽,浙江震东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6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驾驶浙G****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驶往市区,途经老怀万线5km+50m巍山镇白溪头村路段左侧超车时,与对向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二轮电动车的碎片又与后面徐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的前挡部位发生撞击,造成三车车损及王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18日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2020年3月12日,经浙江省千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王某某系颅脑损伤后长期昏迷,导致肺水肿、肺部感染死亡,交通事故损伤对死亡结果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按规定超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肇事后,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主动报警并积极抢救被害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民事部分与被害人徐某某以及被害人王某某近亲属已达成协议并已兑付全部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王某某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近亲属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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