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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交通肇事案)_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二部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8******,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街道*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19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浙GH****小型轿车行驶至浦江县仙华街道班班大道128号地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于2020年10月16日死亡。经浦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及其并发症而死亡。经浦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的到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10月10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已与张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且被不起诉人真诚悔罪,已向被害人家属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浦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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