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盐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乡**村**号,现住盐边县**镇**村**工地,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公司**项目部工程施工人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盐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2日经我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19时42分,金某某驾驶川******号轻型货车从盐边县桐子林镇往米易县方向行驶,当车行至盐边县G227国道2578km+400m桐子林火车站路口时,与步行横过道路的行人苏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苏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盐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金某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苏某某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主动报案并积极抢救伤者,案发后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的行为以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盐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盐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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