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二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79********,汉族,大专文化,党员,系长春市**电线**,户籍所在地:长春市二道区**派出所管内,现住:长春市二道区**小区**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2月2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金某驾驶吉A*****号丰田牌小型轿车,沿本市福安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东新路交汇处,其车左前侧将由北向南在人行横道上过马路的被害人何某某撞到,被害人何某某被送到医院于2019年10月25日死亡。经交通责任事故认定:金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何某某系胸部和肢体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其胸部损伤、肢体骨折,肺血管脂肪栓塞致及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后主动自首,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二道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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