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汴祥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犯罪嫌疑人金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98********,汉族,初中,农民,非党员,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住河南省祥符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0日被祥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6日20时50分左右,犯罪嫌疑人金某某驾驶豫BN****号小型轿车,沿开封市祥符区经二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国道G310线与经二路交叉口北300米处时,在机动车道内与同向在前的行人孙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孙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金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1.书证:到案证明证实了犯罪嫌疑人金某某的到案情况;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了案件的相关事实;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金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了犯罪嫌疑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证实了被害人的死因情况;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概貌;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光盘1张证实了案件的相关事实。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金某某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其具有自首法定的从轻情节,系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问题达成调解协议,民事已赔偿到位,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就被害人家属谅解情况已进行复核,无信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金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祥符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祥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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