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02196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出生地湖北省荆门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区**镇**村**组,现住湖北省荆门市**区**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沙洋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及值班律师李玉林、被害人近亲属殷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驾驶鄂H*****号中型普通客车沿江沙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湖北省沙洋县马良镇北港村3组路段时,与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的行人周某某相撞,造成周某某当场死亡(殁年84岁),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沙洋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周某某系生前因交通事故造成急性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死亡。经沙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金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2020年4月8日,金某某与被害人家属殷某某等人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殷某某等人出具了对金某某的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的供述;4. 沙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沙洋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 沙洋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 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损失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沙洋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