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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交通肇事案)_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刑检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乡**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4日6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淮安区苏428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0KM+382M路口处右转弯时,与由南向北超速(速度鉴定为39km/h)行驶的被害人徐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徐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金某某驾车逃逸。经鉴定,徐某某身体所受损伤构成重伤二级。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金某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徐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为电动三轮车肇事,犯罪情节较轻,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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