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汉族,1973年08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342122********7675,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临泉县人,住安徽省临泉县**乡**行政村**庄**号。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16时45分,金某某驾驶皖K****轻型箱式货车,沿阜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白行新村路口时,与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此路段向南横过道路徐某某驾驶的电驱动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徐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徐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11月12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金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自愿认罪悔罪,自书悔过书,无前科记录,且有自首、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的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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