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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交通肇事罪)_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扎检二部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龙江县,住龙江县济沁河乡******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扎赉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9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05日16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驾驶蓝色三轮电动车沿国道111线1280km处****镇****绿蔬鲜果园东侧由南向西转弯行驶时,与孙某某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蒙F****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电动车乘车人邵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6月8日被害人邵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齐齐哈尔市俊通车辆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无号牌双枪牌电动三轮车为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围;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扎赉特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邵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兴安盟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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