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扎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05日16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驾驶蓝色三轮电动车沿国道111线1280km处****镇****绿蔬鲜果园东侧由南向西转弯行驶时,与孙某某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蒙F****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电动车乘车人邵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6月8日被害人邵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齐齐哈尔市俊通车辆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无号牌双枪牌电动三轮车为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围;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扎赉特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邵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兴安盟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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