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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伪造公司印章、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_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3021963********,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住金川区**里**栋**单元**号,系金川路紫金广场“**电脑刻章社”工作人员。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7月3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王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7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20年7月28日、9月23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补查,同年10月22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认定: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和其妻子王某某在本市金川路紫金广场所经营的“**电脑刻章社”,在未取得公安部门准许刻制公章的许可下,私自刻制永昌县人民检察院查询行贿犯罪档案专用章、兰州市城关区劳动监察大队行政章、金昌市教育局行政章、玉门市小金湾人民政府行政章共4枚。刻制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金川支行自助回单机专用章、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印章、金昌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印章、甘肃中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印章、甘肃金川节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印章、大唐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印章、甘肃九业百花掌牧场养殖农民合作社印章、甘肃金恒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章、甘肃丰源务业建筑有限公司公章、甘肃盛达顺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公章、金昌万顺祥建筑有限公司公章、甘肃庚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章等印章共26枚。

本院认为,金某某虽参与王某某“**电脑刻章社”的经营活动,但在印章的刻章过程中,其是否参与了印章刻制或者提供了帮助,既有有罪证据,亦有无罪证据,经两次退查,其矛盾仍未排除,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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