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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侵犯著作权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检二组刑不诉〔2020〕Z5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86********,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现住遵义市汇川区**路**园**栋**号。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因我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8月1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因我院不批准逮捕,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继续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同年3月23日,本院将该案报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同年7月16日,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其间,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5月8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6月8日补查重报。

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月至2019年7月,郑某某伙同宋某某、金某某、贺某某等人利用专业设备在汇川区珠海路“某某顿”影院、汇川区珠海路“某某合影院”、汇川区大连路时代天街“某某V”影院内盗录上映影片十二部,并将影片剪辑处理后出售给下线非法点播影院,其中销售给某某尚私人影院非法获利12700元;销售给某某光私人影院非法获利11900元;销售给某某私影休闲吧非法获利4000元;销售给尚某某开设的私人影院非法获利6000元,共计3460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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