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朝鲜族,高中文化,工作单位:吉林省白山市**公司,户籍所在地:白山市浑江区**街**委**组,现住址:白山市浑江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分别于2017年3月7日、2020年5月27日被白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于2020年6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于2014年4月30日,在中国农业银行八道江支行以王某某的名义使用虚假的资信证明申请办理了卡号为4637************的白金贷记卡,透支额度为15万元。截止2016年5月3日金某某最后一次透支后,共欠透支款本金人民币149159.43元。经中国农业银行**支行工作人员有效催收后,金某某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金某某于2017年3月8日将透支款项共计149159.43元还清。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归还全部欠款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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