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义乌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2月份,犯罪嫌疑人金某某办理出一张中信银行信用卡(卡号:62268900********)用于消费,该张信用卡最后还款日期为2019年2月24日,后中信银行工作人员以及第三方催收公司多次对金某某进行电话、上门等方式催收(均有催收记录),金某某仍未按规定还款。截止到2019年8月9日,该张中信信用卡已欠款本金168420.08元人民币,利息、滞纳金等费用48785.52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义乌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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