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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偷越国(边)境案)_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1〕41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武义县**街道****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7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金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1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与谢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汪某某、程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未按国(边)境管理法规申报出入境登记签证的情况下,结伙从云南打洛镇越过中缅边境前往缅甸小勐拉。在该地区停留数日后,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与程某某原路返回中国境内。

2020年10月16日,经电话传唤,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至武义县公安局白洋派出所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综合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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