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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岚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州市闽侯县**乡**村**洲**号,现住福建省平潭县**庄**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由平潭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1日2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饮酒后驾驶闽AZ****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平潭县西航路附近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后金某某被带至医院抽血检查。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金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4.1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完成平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安排的累计30小时交通类社会服务,认罪态度好,并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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