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西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811979********,朝鲜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路**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8日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4日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落实了法律援助,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00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酒后驾驶辽A****M号小型汽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沈阳市铁西区**路***小区北门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当日00时40分提取的其静脉血乙醇含量为87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身份证明材料、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被查获的同步录音录像;5.其他证明材料:查获及现场检测、提取血样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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