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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南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231983********,朝鲜族,初中文化,长春市宽城区**电子产品经销部员工,住长春市宽城区**小区**栋**门**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呼兰镇**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1月25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于2020年11月13日19时许,饮酒后驾驶吉A****Q号灰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由北向东南行驶至与三马路交汇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9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查获经过、户籍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式酒精检测仪酒精浓度检测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行政处罚案卷、认罪认罚材料;

(二)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三)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坦白、认罪认罚、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醉驾危险程度较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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