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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绿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4197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工作单位:长春市**中心,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派出所管内,现住址长春市绿园区**公寓**栋**门**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饮酒后驾驶吉A*****号捷达牌小型轿车,在本市绿园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胡同东100米处被民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金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94.7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较好,系初次犯罪,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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