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刑检刑不诉〔2020〕Z53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0119811********,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现住乌兰浩特市**街**8家属楼**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酒后驾驶蒙F6****号小型汽车,沿乌兰浩特市**街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乌兰浩特市**街与**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体内血液含量为92.2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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